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连续和优化新能源轿车车辆置办税减免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则,对置办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轿车免征车辆置办税,其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越3万元;对置办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轿车折半征收车辆置办税,其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越1.5万元。
新能源轿车,是指契合新能源轿车产品技能方面的要求的纯电动轿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轿车、燃料电池轿车。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轿车,新能源轿车出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轿车经销商(以下简称轿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不是满意减免车辆置办税条件”字段标示“是”(即减免税标识)。
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形式”新能源轿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形式’新能源轿车”字段标示“是”(即换电形式标识)。工业与信息化部对轿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形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经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形式标识和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或有用凭据),处理车辆置办税减免税手续。
出售方出售“换电形式”新能源轿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轿车与动力电池别离核算出售额并别离开具发票的,根据购车人置办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轿车获得的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置办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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