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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烤”验持续 理性投保撑好保险伞
2024-10-05
作者:星空体育平台app

  8月中下旬,高温“烤”验仍在持续。近日,多地连续发布高温预警。在持续高温下,中暑、车辆自燃、火灾事故等风险发生概率提升。针对高温引发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高温天气下,中暑等健康风险受到关注。中暑轻则晕倒、昏迷,重则会促进诱发其他疾病,甚至热射病等重症中暑可能会危及生命。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中暑属于意外,意外险即可赔付。但需要留意的是,中暑并不一定能得到意外险的赔偿。记者查询多款意外险产品条款发现,目前“中暑”普遍被列入责任免除事项。

  “意外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情况下,引起的人身损害,而医学上认为中暑是一种疾病,是由自身体质引起的、对恶劣环境的一种反应,不属于意外状况。”业内人士指出,因此,中暑本身并不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畴。不过,因中暑引发的二次伤害(如撞伤、扭伤、摔伤、擦伤等情况),则归于意外险保障范围,可按合同约定理赔。

  那么,对于高温天气造成的中暑等健康风险,是否有专门的“高温险”可提供保障?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市场上没有专门的、针对个人的商业高温险、中暑险销售。不过,通过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等人身险险种可以对相关风险予以一定的保障。

  具体来看,因中暑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险承保范围内且符合理赔条件的,可根据具体的医疗责任进行理赔;中暑身故属于寿险保障范围;如因中暑引发轻中症或重度疾病,且该类疾病在重疾险合同所约定的范畴内,可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赔付。此外,如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也能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保险人士建议,在配置有关产品时,医疗险可优先选择“0免赔”或“阶梯式赔付”的产品,提升整体报销的比例。同时,需留意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是否将中暑等疾病列为除外免责。

  另一方面,高温天气也会引发财产损失,例如高温天气可能会引发车辆自燃、起火等事件,对车辆、房屋等财产导致非常严重破坏。对此,保险公司能否予以赔付?

  以车辆自燃为例,保险人士指出,车损险和专属车险条款中都包含了相应的自燃责任,所以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能够直接进行理赔。如果仅购买了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自燃则无法赔付。

  其中,车险综合改革实施后,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无需额外投保自燃险。

  专属车险亦包含了相应的自燃责任。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管理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而针对高温天气引发火灾等事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家财险可提供保障。目前在售的家财险产品可承保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等损失。部分家财险还可对因高压、高温造成的水暖管爆裂损失,因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损毁等予以保障。

  “家财险有低保费、高保额等特点,最高保额可达上百万元。消费者可以提早配置相应保险,做好风险规划。”保险人士建议,需要留意的是,家财险将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此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额最好与财产的实际价值接近,以避免过度投保。

  此外,一些农业保险产品会对高温造成的减产、绝收等情况做赔付。以某气象指数农业保险为例,囊括了农业设施、种植产品和水产品,其中种植产品和水产品保险覆盖了台风、高温、低温、降雨四种气象指数保险责任,如单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及以上、或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或高温达到36度及以上、或低温降到7度以下,便可以触发保险赔偿,投保农户获得相对应的保险赔付。理赔款可用于防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减少灾害损失及异常气候带来的影响。

  高温天气下,户外作业人员可能面临中暑、热射病等健康挑战。那么,雇员午休时间中暑死亡,保险公司是不是承担保险责任?

  近日,成都锦江法院与重庆渝中法院联合发布的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中,一则相关案例受到关注。

  根据公布案情,某电力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电力公司户外实施工程人员袁某某于2022年8月6日19时被发现死于施工地附近的树林。经查,事故发生当日及前两日,当地最高气温为37,袁某某死亡原因系热射病和日射病所致,发病时间为14时,死亡时间为18时。

  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向袁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袁某某在非上班时间、非工作地点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且袁某某死因属于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免责条款中“疾病”情形,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袁某某病发时虽为午休时间,但事发当日最高气温为37,午休时间实为雇主依法给予雇员必要的停工待活时间,属于上班时间。其次,袁某某死亡地虽非施工地,但由于施工地无遮蔽物,为了躲避高温日晒,午休期间工人到施工地附近树林休息,应属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最后,袁某某在死亡前一天已有中暑迹象,当日仍坚持户外工作致使病情加重最终死亡,所以袁某某死亡是在高温天气下持续从事体力劳动所致,属于因工作问题造成的死亡。

  电力公司投保附加险旨在降低用工风险,故附加险免责条款的“疾病”应理解为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因工作罹患日射病、热射病不属于附加险的免责情形。故判决保险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指出,户外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事实认定上,应当结合工作场景、工作强度和外部环境做综合认定,以此确定雇主责任险的承担情形。同时,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不囿于片面的文义解释,而应结合主险与附加险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