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专属条款来了:3主险+6附加险 电池充电桩等都可保
2024-08-17
作者:星空体育平台app

  近日,中保协正式下发《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3个主险+6个附加险,相比传统条款精简不少;保险责任“大扩容”,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和其他所有出厂设备都包括;电网故障、充电桩损失,智能辅助驾驶软件等也可保;折旧降低,费率上涨?专属条款就位,车险“新时代”要来了。

  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深化车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开发完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7层,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能源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

  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是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情况下,不论任何问题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别的市场公允市价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情况下,不论任何问题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一)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行情报价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驾驶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六)超出《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情况下,不论任何问题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超出《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的方法,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示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该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改变手续。

  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可相应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前述附加险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一)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全部损失,造成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没办法使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因起火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翻倍,分为主险责任限额的2倍、3倍、4倍三档,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二条 本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和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2次免费服务,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5次、10次、15次、20次四档。

  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作,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验测试的项目包括: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

  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

  (一)根据所在地法律和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

  【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是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能够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别的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

  【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添设备】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市场公允市价】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的80%。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新能源汽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小于20mg/100mL的。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过程中或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