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因下列问题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需注意: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污染)造成的损失;(五) 因市场行情报价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伤害的定损标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2.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在上述情况下,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
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3.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失破坏不赔
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失破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汽车轮胎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但因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别的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能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要换掉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
,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在不考虑别的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若保险单中车辆价值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致则属于足额投保,若保额比车辆价值低,则为不足额投保,出险后会按比例赔付车损险的损失。
保险单中有一项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特别约定,建议承保时要弄清特别约定,这样在缴纳车损险以及发生意外事故后的理赔金额计算上才不至于出错。
轿车和摩托车发生小碰撞,轿车司机匆匆修好车,便拿着修车发票找摩托车司机索赔车损8182元。由于事先不进行定损,车祸损失究竟多少已无法查清。
2021年8月25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酌情裁定轿车车损为4000元。 2020年10月23日,在东莞市寮步镇良
大道路段,刁某驾驶的轿车经东莞市寮步镇良平大道往莞樟路方向行驶。车辆在上述路段变向的过程中,轿车的左侧与后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了碰撞,造成了摩托车车主陈某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刁某因驾驶车辆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未曾发现,造成事故;陈某因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两轮摩托车,驾车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故陈某、刁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没能将赔款事宜协商好,刁某自行将轿车维修,并将陈某告到了法院。
刁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和某汽车美容护理中心的发票,主张被告人陈某赔偿其轿车的车辆损失为6022元,雷达、防盗器损失合计2160元。 由于没有提交物价部门评估报告证该车辆的受损部位及损失额,刁某又将其轿车自行修复,无法再由物价部门定损,鉴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事故中,原告的轿车确有损坏,法院酌定原告的轿车的车辆损失为4000元。 一审宣判后,刁某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
像刁某这样的纠纷十分常见,车辆发生小碰撞后,如果不报保险,也一定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定损,不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